数学系关于禁止学生在校生外宿及租房的补充规定
日期:2005-12-10  发布人:数学科学系  浏览量:285

数学系关于禁止在校生外宿、租房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我系学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为全系在校生凝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学习生活氛围,防止危及学生安全问题的事件发生,经系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数学系有外宿、租房情况的学生个人及其所在集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本规定适合数学系目前所有在校生。

. 本规定是在参照20048月份教育部下发的有关禁止在校大学生在外租房、外宿的《通知》精神,以及我校有关禁止大学生外宿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订的。

三.关于实行周末登记制度的说明。所有在校生(走读生除外)除周末回家或生病住院等情况外,一律在校住宿,若发现有擅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等处分。

四.关于实行外宿举报制度的说明。所有数学系在校生均有向系团总支实名或匿名举报本寝室成员、本班成员、本年级成员甚至全系在校生在外租房的情况的权利。对在外租房的学生除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租房学生警告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将该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家长。

五.关于实行学生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学生干部、寝室长、入党积极分子等五支队伍“连

带”制度的说明。凡属于以上五支队伍的学生,对同寝室学生擅自在外租房的情况没有及时

向老师反映的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正式党员,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将相关处理材料装入档案;

2.对于预备党员,在校期间不再转正,本年度预备党员考核不合格,并将相关处理材料装入档案;

3.对于党员发展对象,取消本年度入党资格,以观后效;

4.对于学生干部,通报批评,扣除综合表现积分10,并免除其所任职务;

5.对于寝室长,通报批评并扣除综合表现积分10分;

6.对于入党积极分子本年度不再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

六.其他情况的说明。

凡擅自在外租房的学生,取消以下资格:

1.本年度个人及其所在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2.在校期间入党资格;

3.属贫困生者,取消推荐勤工助学资格、贫困救济资格以及其他所有与贫困生有关的推荐、

救补资格;

4.专科生推荐参加“专升本”的资格。

    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数学系。

 

 

                                                           数学系

                                                           2005-3-17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