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使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努力达到我校师德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奉献育人,务实求真,协同奋进。
第二条 重视学生全面发展,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循循善诱,热情关心,因材施教。
第三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科学道德,注重仪表端正、举止文明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四条 凡我系当年新补充到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和从其他职业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上的人),到校后一年内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明确教师职责、师德要求,达到岗前培训要求方可上岗。
第三章 新开课
第五条 未曾正式任过课的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经过教研室考核、系院审议通过,方能取得开课资格,新开课两年内应有主讲教授负责具体指导。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按教学要求(如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七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如需更动,须经系审核同意方可。
第九条 各门课程要选用或自编与教学大纲配套的已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教材。基础课应尽量选用适用的国家统编优秀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中文或外文必读书目及教学参考书。在长期教学积累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课程教师应根据需要积极编写和出版教材。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努力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写出详细备课笔记;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并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应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互教互学式、案例教学等多种授课模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树立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作风。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建立和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鼓励教师选用或研制多媒体课件并注重使用的实际效果,重视课堂演示实验。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语言清晰,使用普通话,板书工整。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在课后向班主任或系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努力做到教书育人。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课应有教学大纲,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实践教学。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掌握学生课程设计情况,对学生不能放任自流。课程设计中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时立足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创新设计能力。教师应指导学生编写设计说明书,严格按照课程设计质量标准评定成绩。
第六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并作为考核学生修读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按各科的具体要求确定,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一定数量(一般在2/3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认真批改作业,基础课的作业每班至少批改1/2,担任合班课的教师至少批改一个班作业,并保证批改质量。
第十八条 所有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理论课的考试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试,考试按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大部分题目属于基本内容,少量题目应体现综合性、思考性、应用性,并有一定难度;同类课程统一试卷,流水作业批改。
第二十条 考前教师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拒绝回答一切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履行学校规定的监考职责。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院与学校主管部门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评分标准并能严格执行,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给分记号清楚,同类课程采用流水作业判卷,判卷后认真进行试卷分析。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教学纪律和学校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第二十四条 上课时不接打手机,不接待客人,不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更不能个人决定停课或调课。如因病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及时补课。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按规定的学时和进度授课,不得任意提前结束课程。
第二十七条 教师外出兼课或个人私事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 上一篇:数学科学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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